具備資格
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、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、或高中(職)以上學校護理、照顧相關科系畢業,並符合下列之一:
1.失業期間連續達30天以上。
2.非自願離職。
3.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。
福利內容
一、申請方式:
1.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並發給「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」。
2.符合以下3項規定:
①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。
②每月薪資 >23,100元 (108年度 )。
③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。
3.滿30日之次日起,填寫「申請書」並檢附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。
(如108/1/1日到職,108/1/31即可申請)
★規定假別、日數請假、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,導致每月薪資 <23,100元 (108年度 ),仍可領取。
二、申請時限:90日內。
三、就業獎勵金
1.獎勵金額:最高10萬8,000元。
就業期間 |
補助金額(元/月) |
第1~6個月 |
5,000 |
第7~12個月 |
6,000 |
第13~18個月 |
7,000 |
2.獎勵期限:18個月。
3.注意事項: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資格者,仍可再次申請就業獎勵金;但獎勵金發給標準需重新計算,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,最長以18個月為限。